1、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2、2018年10月3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
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部署当前经济工作。
3、2018年11月26日中央政治局会议
审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
1、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4、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央政治局会议(十九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