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供给主体、服务性质的不同,可以将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 织区分为以下几类。根据供给主体分类。目前农业社会化服务功能明显的主要有 七类供给主体:
一是依托政府涉农部门形成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二是农口以外部门形成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三是村集体基础上形成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四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农 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五是龙头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 织;
六是不同民间服务主体形成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七是农村金融机构提供专门性服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
根据服务性质分类。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必然具有公益 性服务主体与经营性服务主体相结合的特征。这也符合农业服务供给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并存的特点:政府失灵的地方,用经营性服务 来补充;市场失灵的地方,用公益性服务来补充。此外,由于一些经营性服务也得到了政府相关部门的公益性支持,所以具有半经营半公益 的性质,如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