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
首先,元朝不禁异族通婚。元至元八年(1271)二月,忽必烈颁布的圣旨条画中有一款:“诸色人同类自相婚姻者,各从本俗法;递相婚姻者以男为主,蒙古人不在此限。”
这里包括了三项准则:
第一,尊重各族的婚俗,各族的人自相婚姻,各从本俗法;
第二,以男子为中心,各族的人递相婚姻者,以男方婚俗为主;
第三,以蒙古人为上,他族男子与蒙古女子为婚,不必以男方婚俗为主。
其次,元代时候,蒙古贵族与平民不相通婚;贵族之间彼此嫁娶,称为“忽答”,即姻亲;此外,“安答”之间也互相嫁娶,结成“安答忽带”,即义兄弟姻亲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