匠籍制
唐朝为民间私营手工业者建立有专门的户籍,称为“匠籍”,每三年编造一次,对各地手工业者建立起详备的档案资料。同时不准工商业者改行,子弟要世袭匠籍,实行严格的人身控制和管理。
团头火长制
对民间手工业者又按地区划分,实行准军事编制和管理,凡工匠,以州县为团,五人为火,五火置长一人,团设有团头一人。政府征发和役使手工业者,则直接下贴(通知)给团头。团头则要率领团内工匠准时服役,不得有误。若有延误,法律上有着明确的治罪条例。被征发服役的手工业者,要服每年二十日(若属闰月之年,则为二十二日)的正役和正役之外的其他加役。正役为无偿劳动,加役给予一定报酬,但所得报酬太低,对民间工商业发展不利。
市籍制
对在各级市场内陈列店肆固定经营的工商业者,建立有专门的“市籍”。市籍详细登录入籍工商业者的所有财产,作为征收户税(一种资产税)的依据。
供进簿制
将某些地方的部分丝织巧匠确定为专司织造、专司进贡的专门户,并登入于供进簿,建立有专门户籍,进行特别控制。
租庸调制
租庸调制是唐朝前期的农业税收制度,与当时的土地制度——均田制配套实行。
地税制和户税制
唐前期,与租庸调并行的还有两种税收:地税和户税。除贫穷的下下户外,工商业户都要交纳地税。户税制工商业户也以资产多寡被区分为上下九等,按等交税。
两税制
对行商交纳两税的特别规定,两税制下,工商业户也有交纳两税的义务。
商税制
商税主要包括商品交易税和商品通过税等。安史之乱前,商税税种很少,税率很低,不是重要的国家税收,民间工商业者负担不重。安史之乱爆发后,王朝财政极为紧张,开始大规模征收商税,工商业者的负担比以前有了大幅增加。
商品生产的官样制
唐王朝规定,各类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要符合“官样”,即官府制定的商品质量标准和规格标准。严禁不符合官样标准的行滥、短狭商品入世交易。商品质量规格的官样制,有其合理性,也有其限制性。
商品销售的入市交易制
民间工商业生产的商品或者商人贩运来的商品,必须在官市中进行交易才算合法,并要遵守若干市场管理制度。
商品流通的公验、过所制度
唐王朝规定,商人从事商品运输行走各地,必须持有公验或过所。公验或过所,由商人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经细致审查后批给。在运输商品途径政府设立的各类关卡时,商人要出示公验或过所并接受检查。公验、过所制度是对商品流通领域进行管理的制度,虽有合理性,但是申请困难、批给谨慎、检查严格,相当程度上增加了商品流通的难度。
具体管理上的行会制度
唐朝已经产生工商业行会组织,但行会的行头由政府指定,对政府负责。行会和行头也很少有自主权,甚至不能规定本行商品的质量和规格。
民族贸易制度
对与周边少数民族间的民族贸易,唐王朝制定有严格的政策和制度。官方互市和朝贡贸易由王朝政府一手操控,有关管理十分严格。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的民间贸易,必须在由政府设定的互市场所或指定的特殊区域内,而且必须在政府“互官司”或有关官吏的具体管理下进行,不许私自进行交易,不许破坏边境秩序和边境安全,必须遵守各种规定和制度,如只能使用帛练、蕃彩进行交易,不许大规模进行粮食交易,不许金、银、铜、铁、钱、武器等“禁物”流入周边民族地区等。
海外贸易制度
国家间的朝贡贸易同样由王朝政府一手操办。以广州为中心,集中在东南沿海之地的市舶贸易也处在政府的严格管理之下,并实行政府优先购买政策。大致在唐玄宗以前,政府购买由岭南节度使负责,完成后才允许民间贸易。玄宗即位后,设置“市舶使”一职,由市舶使与岭南节度使共同掌理市舶贸易,负责政府优先采购、征收关税以及禁绝珍异等,并一直持续到晚唐时期。唐王朝政府对海外贸易的严格管理,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海外贸易的正常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