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和构建现代财政制度需要,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和《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相关规定,落实《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及《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坚持底线思维和问题导向,创新政府采购管理手段,切实加强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力运行监督,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升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政府采购公信力。
(二)基本原则。
在政府采购领域内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是推动政府采购工作有序进行的重要力量,是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必要补充。在实际操作中,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政府采购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规定,依法办事是首要原则,因此,政府采购领域内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也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的规定。
2.适应性原则。加强内部控制管理的强度应当符合我市政府采购的情况和要求,不能因应付完成工作而脱离实际,不能生搬硬套,必须从我市实际出发,才能由此推动我市政府采购领域事业的蓬勃发展,适应新形势。
3.规范性原则。一是全面性,内部控制的领域应涵盖政府采购的每个过程、部门、环节,包括采购人内部相互牵制、采购人与招标公司、采购人与招标公司之间的相互牵制;二是控制的内容,不仅要对具体业务活动进行控制及监管,还要把控制环境,控制的效果应纳入年终考核范畴;三是控制的时间,不仅要在事中控制,还要实施事前和事后控制。
4.对等性原则。《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中提出要权责对等与依法惩处并行。在政府采购执行与监管过程中贯彻权责一致原则,因权定责、权责对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问责条款,有错必究、失责必惩。
(三)主要目标。
1.明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风险点,对风险点进行识别、控制和防范,对部门和岗位人员的责任进行确认和追究。
2.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有效的自我控制与管理,发挥内部机构之间,相关业务、环节和岗位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作用。
3.相关的内控制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各项政府采购活动依法依规。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主体责任。
采购人应当做好政府采购业务的内部归口管理和所属单位管理,明确内部工作机制,重点加强对采购需求、政策落实、信息公开、履约验收、结果评价等的管理。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做好流程控制,围绕委托代理、编制采购文件和拟订合同文本、执行采购程序、代理采购绩效等政府采购活动的重点内容和环节加强管理。
监管部门应当强化依法行政意识 ,重点完善采购方式审批、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投诉处理、监督检查等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
评审专家应当着力于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更新知识储备,与多元化的政府采购需求相适应。
(二)明确重点任务。
1.严防廉政风险。牢固树立廉洁是政府采购生命线的根本理念,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针对政府采购岗位设置、流程设计、主体责任、与市场主体交往等重点问题,细化廉政规范、明确纪律规矩,形成严密、有效的约束机制。
2.控制法律风险。切实提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监管部门的法治观念,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提高监管水平,切实防控政府采购执行与监管中的法律风险。
3.落实政策功能。准确把握政府采购领域政策功能落实要求,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切实发挥政府采购在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中的作用。
4.提升履职效能。落实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科学确定事权归属、岗位责任、流程控制和授权关系,推进政府采购流程优化、执行顺畅,提升政府采购整体效率、效果和效益。
三、主要措施
(一)明晰事权,依法履职尽责。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监管部门和评审专家应当根据法定职责开展工作,既不能失职不作为,也不得越权乱作为。
1.
政府采购当事人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互相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
,共同做好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2.
采购代理机构应明确委托代理权利义务,采购人应当和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开展采购活动,不得超越代理权限。对于所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做好自我监督,自我约束,自我完善。
3.强化内部监督。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监管部门应当发挥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的监督作用,加强对采购执行和监管工作的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畅通问题反馈和受理渠道,通过检查、考核、设置监督电话或信箱等多种途径查找和发现问题,有效分析、预判、管理、处置风险事项。
4.评审专家应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参与到政府采购活动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熟悉和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方面的新规定,积极参加监管部门主办的关于政府采购的培训,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二)合理设岗,强化权责对应。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权限和责任主体,细化各流程、各环节的工作要求和执行标准。
1.界定岗位职责。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监管部门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对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规定,认真梳理不同业务、环节、岗位需要重点控制的风险事项,划分风险等级,建立制度规则、风险事项等台账,合理确定岗位职责。
2.不相容岗位分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岗位间的制衡机制,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岗位原则上应当分开设置,使其相互制约,相互牵制。
(三)优化流程,实现重点管控。加强对采购活动的流程控制,突出重点环节,确保政府采购项目规范运行。
1.增强采购的公开性。采购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工作。根据文件《关于做好我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粤财采购〔2015〕11号)的规定,采购项目信息,包括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单一来源公示、采购计划、采购需求、资格预审公告、采购文件、采购公告、更正或变更公告、结果公告、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
2.有效利用信用记录查询。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文件,各主体在不同的环节都要做好对相对主体的信用信息查询工作,对于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主体予以剔除或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现相关主体有失信的行为,要及时上报监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做好信用信息的记录及上报备案工作。
3.加强关键环节控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流程规定,明确政府采购重点环节的控制措施。未按程序申报及进行信息公开的不得组织采购,无委托代理协议不得开展采购代理活动,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未执行政府采购规定、采购方式或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4.明确时限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监管部门应当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对信息公告、合同签订、变更采购方式、采购进口产品、答复询问质疑、投诉处理以及其他有时间要求的事项,要细化各个节点的工作时限,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5. 健全档案管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记录控制,按照规定妥善保管与政府采购管理、执行相关的各类文件,做好归档。
四、保障措施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监管部门要深刻领会政府采购活动中加强内部控制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结合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防止权力滥用的工作要求,准确把握政府采购工作的内在规律,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强化有力的制度约束,切实提高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水平。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机制,做好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各项工作。要严格执行岗位分离、轮岗交流等制度。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可以参照本意见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防控代理执行风险。
(二)强化运行监督。建立内部控制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将日常评价与重点监督、内部分析和外部评价相结合,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总结,加强评估结果应用,不断改进内部控制管理体系。财政部门要将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作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