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是指符合国家住房保障有关规定,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限制使用范围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面向本市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1)第十九条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达到规定年限,且户口在提出申请所在地达到规定年限;
(二)住房面积低于规定限额;
(三)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限额;
(四)在提出申请前的规定年限内,未发生过因住房转让而造成住房困难的行为;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所称的家庭由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员组成;个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龄符合规定标准的单身人士。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具体条件,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共有产权住房是2017年4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超大、特大城市和其它住房供求矛盾突出的热点城市,要增加公租房、共有产权房供应,之前仅在江苏、上海等地有试点,并非所有的城市都有共有产权住房,应以当地的政策为准。由于共有产权住房具有一定的保障性质,一般均要求符合当地的经济适用或者保障房购房标准的才能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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