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原上海市经济委员会的内贸管理职责划入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二)将原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划入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三)将原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的外资项目审核职责交给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与所属企业脱钩,不再直接管理企业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五)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六)取消或停止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或停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七)取消直接办理与企业有关的评比及品牌评定活动、编报并执行机电产品配额年度进口方案、对引进技术再出口进行监督的职责。
(八)将贸易投资促进、援外项目招标、主办的相关会展活动等具体组织工作转交有关行业协会、社会中介组织或企事业单位承担。
(九)加强内贸工作,推动内外贸融合,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