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所有成员需要同时符合下列四方面条件。
第一方面:居住及户口年限
(1)必须在上海市实际居住;
(2)具有上海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7年;
(3)现户口在提出申请的所在区连续满5年。
有下列情况的,可不受以上条件限制:
一是7周岁以下的儿童,原户口在申请家庭户籍内的未婚现役军人、海员、野外筑路、勘探等人员,不受户口年限限制。
二是7至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受上述第(3)项条件的限制。
三是夫妻双方婚前均符合户口年限的要求,结婚后一方将户口迁到另一方的,迁移的一方不受上述第(3)项条件的限制。
第二方面:住房面积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5平方米。
第三方面:收入和财产
(1)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超过27600元;
(2)申请家庭人均财产不超过7万元。
“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是指申请家庭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年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税金和社会保险费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除以申请家庭成员人数得出的金额。即申请家庭年可支配收入/申请家庭成员人数。
“家庭人均财产”是指申请家庭拥有的全部存款、有价证券、车辆和非居住房屋等资产,除以申请家庭成员人数得出的金额。即申请家庭财产/申请家庭成员人数。
第四方面:住房交易行为的限制
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住房,也没有将住房赠与申请家庭成员以外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