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可不可以去别的公司工作,既取决于是否和本公司的业务相冲突,又需得到股东会许可。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的八项行为,其中,第五项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不得有“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的行为。
《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条也规定:董事为自己或他人为属于公司营业范围内之行为,应对股东会说明其行为之重要内容并取得股东会之许可。
另外,《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年修订)》第五条共明确了8种不适合担任公司法人代表的情况,其中只对“在其他公司出任董事、法人、经理,且对企业破产负责,未逾3年的”有限制,对一般职员不作特别要求。
扩展资料:
企业法人具有以下特征:
(一)具备企业法人的法定条件,经核准登记成立。
(二)是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及公司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