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通住宅税率2%,非普通住宅税率4%
印花税:交易价或评估价(取高值)的0.05%
契税:通住宅税率2%,非普通住宅税率4%
印花税:交易价或评估价(取高值)的0.05%
营业税:成交总价的5.8%(合同期未满五年交纳,如合同期已满五年不用交纳)
个人所的税:对住房转让的个人,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应采取查帐征收,依应纳税所得额的20%计征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应采取核定征收,税率暂定为计税价格的1%。
对个人转让现自有住房并在现自有住房转让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时间以新房房产证时间为准),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具体办法为:个人重新购房金额大余或等于原有住房销售额的,可向所在区地税部门申请全额退还原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购房金额小于原自有住房销售额时,按照现购房金额占原售房金额比例,向区地税部门申请同比例退税。
规定“个人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费
综合服务费:普通住宅5元/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非住宅11元/平方米
产权登记费:住宅80元/户;
土地登记费:35元/套
交易评估费:评估价的0.3%
土地收益金:按地段等级收费标准×土地分摊面积(2006年12月31日前上市出售的房改房免收土地收益金)。
工本费:38元
测绘费:建筑面积*1.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