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材料:
1、《居住登记信息表》,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的复印件(验原件)。
2、在沪合法居住证明之一:
(1)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2)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3)居住在单位、学校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学校人事或者保卫部门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前款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居住在近亲属自购或者租赁住房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
二、办理方式:
1、符合条件的可携带申请材料到全市任一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
2、也可登陆“上海公安人口管理微信公众号——上海户政——居住证办理”申请。经申请人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合法稳定居住”情况审核通过后制发证件。证件可通过受理网点领取,也可自愿选择中国邮政送证上门(服务费15元人民币)。
扩展资料:
办理居住证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1、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持证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并享有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1)义务教育。
(2)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4)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5)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6)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持证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享受下列便利: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或者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便利。
2、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持证人在本市的居住地址或者其他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参考资料:居住证新办--上海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