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旷工3天不属于自动离职
1什么是自动离职?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曾经明确,“自动离职”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即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如辞职未准擅自离职;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
2职工没有请假,三天没有上班,是什么?原劳动部曾经规定,旷工是指费不可抗力因素,职工既不请假,或者请假未被批准,而不出勤。职工不请假3天未上班,应属于旷工。但旷工并非自动离职。用人单位规定旷工3天算自动离职与法律法规精神相悖,属于无效规定。
二、旷工3天可能属于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1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民主程序,依法制定规章制度,规定旷工3天,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经催告不复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解除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工资是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只要付出了劳动,就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即使劳动者旷工3天,符合用人单位制度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也应当在解除合同时,扣除劳动者因为旷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有证据证明的直接经济损失之后,按照出勤在解除合同时一次性结清工资。
2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旷工3天按自动离职解除合同违法,劳动者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主张结清工资并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如果用人单位制度规定旷工3天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合同合法,但应当结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