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的解释我有不同意见,但结论倒是对了。
1、你分析的是“自首-逃跑-自首”情况,自首后逃脱,因为并没有实际羁押,那么他不成立脱逃罪,没有新罪。自首的可从轻减轻的目的其实就是为了提高办案效率,降低国家司法资源。这种再次自首依然成立自首。当然这只是法理,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这么规定咱也没辙,但是下面法院判的时候还是会考虑这种情节的,毕竟咱们还是讲罪刑适当。
2、楼主问的“抓获-逃跑-自首”情况,在实践中是不被认定为自首的。这点我们模拟一下就明白了:抓捕的犯罪嫌疑人没有其他减刑情况,可能判10年,嫌疑人害怕跑了,溜达一圈回来自首,按照自首可从轻减轻,结果判了8年。这就陷入了很好玩的逻辑问题——抓了逃跑浪费国家司法资源不说,还混了个“功劳”,很明显说不过去。
如有不同意见欢迎讨论=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