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是目前为了调控购房政策,对房屋转让,不再采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1%或2%的征收率来计算房屋转让个人所得税,而是按照个人房屋转让实际所得,依照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来计算交纳增值税。
例如,某个人转让住房,转让总价为240万元,原取得时的总价是150万元,交纳契税6万元,转让时交纳评估费0.72万元,装修费用25万元(取得合法真实发 票)。
假设未满2年,转让时交纳增值税240万元÷(1+5%)×5%=11.43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11.43万元×7%=0.80万元
教育费附加:11.43万元×3%=0.34万元
地方教育费附加:11.43万元×2%=0.23万元
房屋转让所得:转让总价-取得时总价-取得时相关税费-转让时相关税费=240万元-150万元-6万元-11.43万元-0.8万元-0.34万元-0.23万元-0.72万元-25万元=45.48万元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5.48万元×20%=9.096万元
如果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照1%的征收率来计算个人所得税,则实际交纳个人所得税:
240÷(1+5%)×1%=2.2857万元
根据以上的计算结果,很明显,简易计税比正常计税,同一房屋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要少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