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以简历上的工作时间比实际工作时间长为由无理由开除员工吗

2020-10-18 社会 158阅读
用人单位是“以什么什么为由”还是“无理由”?
无理由自然是不行的。即便有理由也有一些限制条款。
但是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是对方在违背真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从字面意思考虑是否适用于应考虑第一项“欺诈”。
劳动者的简历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作用是什么?是否导致了用人单位的对于劳动者的个人情况的判断与实际情况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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