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必须要有房东的房产证、和租赁房屋的租房合同,合同期必须大于1年)
有必要的营业设施;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具备这些条件即可申请。
申请需准备材料:
设立申请书;
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企业章程;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经营场所证明;
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此外,《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交存有明确的规定;《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对设立旅行社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的现场检查有明确规定,因此申请人还需提交以下材料:质量保证金承诺书;
所在市、县(区)旅游局对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的现场检查意见书。
以上需提交的材料已全部列入《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申请人只需按《技术报告书》的相关要求填报和准备材料即可。
扩展:关于交纳质量保证金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
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国内旅行社,交纳2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