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申请生育保险报销的时间为生育后40天到一年内。超过一年之后是不予报销的。
依据《潍坊市申报生育保险待遇工作程序》
企业职工生育或流(引)产、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及治疗生育并发症结束40天后到一年之内,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员带齐有关材料到市社保中心大厅生育保险窗口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业务,申报之次月20号以后,生育保险待遇通过银行直接拨付到职工的社保卡中。
(一)申报企业女职工生育待遇需提供的材料
1、在本市生育联网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企业参保女职工,办理住院手续时须出示以下材料:
⑴生育女职工社会保障卡;
⑵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
⑶女职工用人单位或企业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联网证明(根据企业所属社保机构要求确定)。
符合报销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社保中心与医院联网结算,产前检查费、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持以下材料到市社保中心申报:
⑴由企业填写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
⑵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
⑶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婴儿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企业参保女职工,申报生育保险待遇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⑴由企业填写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
⑵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
⑶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婴儿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⑷生育医疗费发票原件;
⑸住院病历首页、出院记录、分娩记录或剖宫产手术记录复印件(须在住院病历复印件上加盖医院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