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八条:企业销售未完成产品的毛税率,由国家税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直辖市依照下列规定: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城市和郊区的开发项目不得少于15%。
(二)地市、地级市市区、郊区的开发项目不得少于10%。
(三)其他地区的开发项目不得少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房改造的,不得低于3%。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九条:销售未完工产品所得,按估计毛税率每季度(或每月)计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产品开发完成后,企业应当及时结清税款,计算以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同时,其实际毛利与其相应的预计毛利之间的差额,计入本年度企业项目与其他项目相结合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中,应当出具开发产品实际毛利与预期毛利差额调整报告,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扩展资料: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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