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对导游的管理特点

2020-08-03 社会 224阅读
根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一、导游人员的管理
1、本办法所定义的导游,系指为本公司工作的所有性质的导游人员,包括专职导游、持有导游证而安排在非导游岗位的公司员工、及实习导游。
2、为本公司工作的导游,除按《劳动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取得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导游证》。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本公司的导游工作:
⑴、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⑵、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不适宜从事导游工作疾病的;
⑶、受到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⑷、被吊销导游证的;
⑸、其他本公司认为不宜从事导游工作的。
4、为本公司工作的导游,应服从公司的管理、监督、工作安排, 遵守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
5、在本公司签约的导游人员,由本公司负责对其教育培训,每年每人不少于60小时;并协助办理年度“清卡”、换证及晋级。
6、与本公司签约的导游人员,与本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其导服关系亦不复存在,离职导游应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脱离导服关系证明。因导游本人原因不按时办理的,由其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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