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法规与集团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根据职工实际工作年限,核定职工当年带薪年休假应休天数,并进行公示。
二、休假标准: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职工当年工作年限满1年、10年或20年的,按相应标准确定当年度年休假天数,不进行折算。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以8小时/天标准按班数进行折算。
四、当年新进公司且符合年休假条件的职工,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公司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新进公司职工应提交本人工作年限相关证明(社会保险清单,需人社局盖章)。
当年新进公司职工当年度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公司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五、职工依法享受的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与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六、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当年病假累计超过规定天数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七、每年12月份由各部门根据职工本人意愿与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年休假计划,并报人事科备案。中层管理人员年休假计划由党群科负责安排。年休假计划执行情况纳入部门与中层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核。
八、年休假不得跨年度安排;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不得少于5天。已经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由于职工本人原因不愿休假的,按自愿放弃处理。
九、职工请休病、事假的,可以按天冲抵年休假,但不允许以小时或半天为单位进行调休或请假使用。冲抵年休假的病、事假,按年休假进行计算。
十、职工在年休假期间,工资按本人岗位绩效工资标准计发,效益奖金按同岗位平均水平考核发放,福利待遇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因休假情况造成职工实际出勤天数超出或低于应出勤天数的,按薪酬管理相关规定计发职工当月薪酬。
十一、本方案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