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调解协议书签订后对方不履行协议,该怎么办

2020-09-09 社会 149阅读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调解协议。

当事人提出起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扩展资料:  

案例: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依法判决继续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所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继续履行。近日,临澧法院判决了一起达成调解协议后所引发的诉讼。

2012年6月,原告周某之父周某某骑摩托车与被告伍某所骑摩托车相撞,造成周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在临澧县新安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双方就赔偿达成协议,约定由被告伍某赔偿周某某家属7万元,并于协议达成后当日支付4万元,其余3万元于第二年年底给付。协议签订后被告伍某给付了4万元,其余3万元一直未付。故原告周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

临澧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临澧县新安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组织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被告伍某在履行调解协议所确定的部分义务后拒不履行,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法律责任,现原告周某请求被告伍某支付剩余3万元赔偿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

参考资料来源:临澧县法院网-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依法判决继续履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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