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一方在婚后借的钱,一般认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该债务是个人债务,不是共同债务。
3、另外,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借债完全是个人使用、消费,或者为履行非法定义务而负债的,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也属于个人债务,不是共同债务。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7修正)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上述条文仅规定了实践中赠与房屋给子女到底是给谁的认定方式,而无法涵盖父母与子女之间借款情形的法律效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