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彩礼带有赠与性质,在婚前给付,系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2、即便是婚后给付,鉴于该彩礼的取得亦是对于夫妻一方专有的个人赠与,属于夫妻一方财产。
3、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例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登记但却未共同生活、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且符合后两种情形以离婚为前提的话,男方有权要求返还。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8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3)、遗嘱或赠与合同之中确定只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10条、当事人一方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经人民法院查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2)、办理结婚登记,但却未共同生活
3)、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符合 第二 第三款情形的,应以离婚为前提
特别提示一下,司法解释的原则,对于“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属于给付人在给付彩礼后,其经济状况无法或难以满足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方可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