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 第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理解:上级人民法院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诉讼决定。行政诉讼机关禁止自己作出或要其他机关作出对诉讼人较原行为更为不利的决定,既不能加重处罚、苛以更多义务,也不能减损既得利益或权利。这样的规定,有利于消除申请人的顾虑,鼓励其通过行政诉讼渠道维护自己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