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中
第二十五条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
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者其他特定组织。有固定工作单位并且单位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没有固定工作单位,或者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经常居住地或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园区、楼宇等党组织。
党员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可以在全国范围直接相互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
党组织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时,如有必要,可以采取适当方式查核党员档案。对组织关系转出但尚未被接收的党员,原所在党组织仍然负有管理责任。党组织不得无故拒转拒接党员组织关系。
第二十六条 对没有人事档案的党员,应当由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者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党员档案电子化管理。
扩展资料: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农村党员因参军、招工、入学以及其他原因,需要从一个单位或地区到另一个单位或地区,或外出学习、工作时间较长(六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按规定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党员临时外出、开会、学习、考察等,时间在六个月以内的,一般可开具党员证明信。党员证明信一般只限在六个月内使用。持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其组织关系没有转移。
村党支部不能直接对外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只可介绍党员到上一级党委组织部办理转移手续。党员转移组织关系,要先由所在党支部开出党支部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然后,需党员本人亲自到上级党组织去办理转移手续。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党员自己携带,妥善保管,到了新单位立即交给党组织。如果不能自已携带,应由机要交通或机要邮政转递。对超过六个月不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要按照党章规定,以自行脱党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