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了修订后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该《条例》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增加规范养犬行为的有关条款。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条例》提出了如下修改意见:
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业主、物业使用人携犬只出户的,应当为犬只挂犬牌、束犬链、戴嘴套,由成年人牵引,主动避让他人;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养犬行为的管理,及时受理举报、投诉,处理违法违规养犬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采取措施加强对文明养犬的宣传、引导,及时制止违法违规养犬行为。
还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条,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反条例规定的,将接受没收犬只、罚款等处罚;因违反本条例养犬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纳入严重失信名单。
据悉,这些建议将批复给武汉市人大常委会,由其作出相应修改后,公布施行。
所以还得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修改后才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