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016年准予扣除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金额合计90+15-(10-3.9)=98.9 万元,C正确。(10-3.9)是招待费调增金额。
9、税前扣除限额:(700+80+20-300-36.5-90-15-40)X12%=38.22万元,实际发生39万元,大于扣除限额,可税前扣除的为限额38.22万元,C正确。
10、应纳税所得额:(700+80+20-300-36.5-90-15-40)-20+(10-3.9)+(39-38.22)=305.38万元,应缴纳所得税额:305.38X25%=76.35,C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