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法律层面上看,赔偿费用应当是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对于医疗费,只要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指定的医院范围,费用有医院出具发票的,都属于必要、合理的费用,对此无须征求肇事者意见,肇事者应当全额赔偿。从个人意愿出发,你可以与受害者协商赔偿数额,当然越少越好,如达成协议的,可以签订书面协议(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对对方好处是可以立即得到赔付;不能达成协议,最终也只有按前述赔付。
2.交警做法不合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授权交警部门可以采取民事财产保全措施,这是法院的职权,交警行使这一职权属于种类越权的违法行政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你可以向因你没有及时赔付对方当事人作出扣车决定的交警部门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扣车行为,返还被扣的车。
3.交通事故已经发生,本案法律责任就必然存在,这是人的意志不能更改的既成事实,最低代价的途径只能通过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