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
法条链接:《行政诉讼法》
1、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
1、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