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中的财产租赁可以扣除修缮费不超过800,超过部分可以第二个月继续扣,那如果第二个月还没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规定,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二)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