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交给地税还是国税,按以下情况划分:
国务院决定从2002年起,实行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主要内容:
1、是对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进行了重新划分,国税和地税部门的征管范围基本维持不动,但改革后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及组织,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征管。即存量企业由地税部门征管,增量企业由国税部门征管。
2、是对所得税收入(铁路运输、邮政、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所得税收入除外)以2001年为基期,基数内部分由中央返还地方,超过基数部门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2002年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2003年以来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对完不成基数的,中央将调减基数并相应扣减地方分享收入。
二、参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网站:人民政府,财政部等。
扩展资料
1、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 (4)联营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2、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