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由哪几个部分组成?
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由三大制度组成,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成立奠定了法律基础和组织基础。2.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隆重举行,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性质: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内容:①确定了新中国的国家性质及根本政治制度;②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③确立了新中国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方向和途径。原则:人民民主原则、社会主义原则。意义:它的颁行开创了中国人民民主的全新阶段。是中国走向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志和新的起点。《共同纲领》代行临时宪法的职能结束。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1954年9月后,由政协代行全国人大职能的任务宣告结束。政协作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仍然存在,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成为国家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1956年,随着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的基本建立,中共提出与民主党派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背景:①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②以汉族为主体的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局面;目的:新中国成立后,为保证祖国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保证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和共同发展。依据:《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文件,确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新中国的一项根本制度。内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划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各级自治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意义:对少数民族而言,实现了少数民族自己当家作主的愿望;对国家而言,保证了祖国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促进了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