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制度
民主作为政治范畴,首先是一种国家制度,同时也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作为国家制度的民主包括国体和政体。
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四个方面):
就国体来说,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就政体来说,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就政党制度来说,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和政治协商制度。
此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这些制度是历史形成的,是我国广大人民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进行选择的结果。
1、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无产阶级专政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无产阶级专政:①具有广泛的民主性或民主的广泛性;②更鲜明地表达了人民民主和人民专政两个方面的密切联系、不可分割,防止曲解和片面性;③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是我国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个创举和成功经验;④实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这一国体的政权组织形式即整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国家性质。
2、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的必要性
①人民民主专政的建立,也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建立;②民主政治需要人民民主专政来组织领导;③国内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而且在一定条件下可能激化;④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必须进一步完善人民民主专政。
3、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不能照搬西方三权分立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
三权分立制度是指把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独立行使并相互制衡的制度。这种制度有利于调整资产阶级内部各集体、派别之间的利益矛盾,有助于维护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和社会的稳定,但其弊端是使国家的力量难以完全集中,常常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缺乏效率。
三权分立不适合我国国体的要求,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和全国人民利益的一致性,决定了我国必须实行“议行合一”的民主集中制度,我国的立法、行政、司法同样存在明确的分工,但三者不是分立,其中立法居于首位,行政和司法从属于立法,这说明在中国人民权力居于最高地位。
4、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①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
②我国的多党合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
③中共对各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
④“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
⑤民主党派参政的基本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
⑥发挥民主党派监督作用的总原则:发扬民主,广开言路。
⑦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
5、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所谓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是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享有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事务的权利。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们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符合我国的具体实际情况建立起来的。历史证明,坚持这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有利于各民族行使自己当家作主的权利,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