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经济学家邓宁提出的一种具有广泛影响的关于国际直接投资和跨国公司的理论。
按照邓宁的解释,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具体形态和发展程度取决于三方面优势的整合结果。第一,若外国企业想要在另一国家进行生产,与当地企业竞争,必须拥有所有权优势(又称企业优势、垄断优势、竞争优势等),而且这些优势足以补偿国外生产经营的附加成本;第二,企业对其优势进行跨国转移时,必须考虑到内部组织和外部市场两种转移途径,只有当前者所带来的经济利益较后者大时,对外直接投资才可能发生;第三,区位优势,即企业把在母国生产的中间产品从空间上转移到别国,并同该国的生产要素或其他中间产品结合以后,能够获得最佳利益时,才会在国外进行投资和生产。国际生产折衷理论对跨国公司的运作有其指导作用,它促使企业领导层形成更全面的决策思想,用整体观念去考察与所有权、内部化优势和区位优势相联系的各种因素,以及其他诸多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从而可以减少企业决策上的失误。
目前 , 我国既不属“资金饱和型”投资国 , 也不是技术创新国 ;对外直接投资尚处发展初期 , 企业对国外环境不很熟悉 , 缺乏必要的境外投资的经验积累 , 因此 , 为更好地配置有限的资源 , 帮助企业在境外投资中增强抗风险的能力 , 我国政府有必要为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制定战略规划和提供必要的促进、支持和服务。具体建议如下 :
1、结合国内经济发展情况和产业结构调整 , 制定对外投资战略规划 , 明确对外投资的重点区位和产业 , 对已确定的重点区位和产业 , 应进行深入研究 , 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战略规划 , 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 , 分阶段实施 , 以求对国民经济发展产生稳定的拉动作用。在区位选择上 , 应优先选择有资源、有市场、有效益、有优惠政策和双边关系友好的重点国家和地区。在行业选择上 , 应优先考虑资源导向性项目、 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家电和轻纺等具有比较优势的领域以及被欧美等国家征收反倾销税而使我丧失市场的产品领域。
2、应当尽快完善相关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相关法律体系尚不完善 , 仅有一些内部规定或实施办法 , 没有完备的法律体系。《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经营法》应尽早出台 , 明确投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3、要大力培育核心技术 , 强化所有权优势 , 提高对外投资的技术含量。企业应加大研发力度 , 国家应进一步推动实施高精尖技术产业化。
4、坚持“帮大扶小”的原则。 选择有实力、管理好、拥有自主品牌的重点企业拓展境外投资业务 , 给予必要优惠政策 , 以充分体现国家的对外投资产业导向政策。同时也应鼓励民营企业开展对外直接投资 , 取消歧视 , 使其在优惠贷款、信息交流、境外投资保险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5、建立并完善促进体系。
一是政府促进 : 重大项目要纳入双边经贸合作框架 , 利用双边经贸混委会 , 及时予以推动和促进。若东道国政府对经济干预较深 , 我国政府也应做好企业后盾 , 特别是对资源开发型项目更应如此。
二是制度促进 : 建立开展对外直接投资的制度促进体系。一方面在财税和金融等方面对企业进行支持 , 逐步放宽境外投资外汇管制。另一方面对企业返回的资源产品应给予进口配额、税收和外汇等方面的支持。 同时参照法国外贸保险公司的做法 , 设立境外投资保险机构 , 对境外投资进行政策性保险。
三是人力资源开发促进 : 进一步加大政府或中介机构对企业人力资源开发的力度。不仅要使企业了解国内外的相关信息 , 而且应大力推广对外投资成功企业的经验和模式。先有贸易或工程承包后开展投资是其中一种成功模式。
6、建立支持体系。
一是体制支持 : 要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 进行股份制改造 , 建立产权清晰的现代企业制度 , 完善国有企业境外资产的内部治理机构。同时 , 结合《行政许可法》的实施 , 简化审批手续 , 提高审批效率。审批要做到规范、透明 , 妥善解决目前在审批过程中国务院部门间的协调问题 , 建立良好的工作机制。应对审批制度进行改革 , 逐步将审批制改为审批和备案制相结合 , 对以自有资金或商业银行贷款进行境外投资的企业 , 原则上实行备案制。
二是资金支持 : 一方面要建立金融服务体系 , 努力解决制约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资金瓶颈 , 充分发挥各商业银行融资主渠道的作用。 另一方面降低外贸发展基金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门槛。同时还应充分发挥援外资金在对外直接投资中的作用 , 建立“双边 互利合作基金”, 即从我对外无偿援款中拿出部分资金设立合作基金 , 供双方的“合资合作项目”有偿使用。当双方的合作项目遇到资金困难时 , 经过办理一定的批准手续后 , 可从基金帐户中得到优惠贷款 ( 基金帐户实行优惠利率 , 可以是低息甚至无息 ) 。
三是理论和人才支持 : 一要加强对外直接投资的理论研究 , 为对外投资实践提供理论依据。二要加强人才培训 , 通过中外合作办学、国内院校和企业联合办学、国内专业培训以及出国培训等方法 , 尽快培养建立一支稳定的对外投资人才队伍。
7、进一步完善服务体系。
一是信息服务 : 参照发达国家做法成立境外投资促进机构 , 如日本的贸易振兴机构 , 进一步发挥信息网络的优势 , 为企业提供国外政治、经济、法律、社会风俗、市场、产品和行业等方面的信息 , 减少企业在海外投资和生产经营时所遭遇的风险。
二是完善社会中介服务 : 充分发挥法律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作用 , 加强与国外中介组织的合作 , 为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提供法律、财务、认证等服务 , 积极稳妥地通过社会力量帮助企业开展对外直接投资。
三是各地商务部门和国外的使领馆应强化服务 , 为企业国际化经营创造条件。
8、完善监管体系。实践证明 , 依靠审批制来实施监管是缺乏效率的。应针对不同的投资 主体 , 制定不同的监管办法。控制境外投资风险应更多依赖投资主体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对国有境外企业 , 应通过监管国内投资主体来监管境外投资企业 ;对自筹资金的民营企业 , 应从宏观角度进行监管 , 政府只应起到“守夜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