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校大学生入伍不属于异地入伍。1989年4月,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2款规定:“优待金由义务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政府发给,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不予优待。”这里的“非户口所在地入伍”,指的是异地入伍,即非农业户口青年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入伍和其他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情形,但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入伍不属于异地入伍,应发给其家庭优待金。
其次,在校大学生入伍后其家庭凭《优待安置证》取得优待金。2002年11月,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校大学生入伍后〈优待安置证〉发放问题的复函》指出:“……《优待安置证》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但对于应征入伍的在校大学生的《优待安置证》应由征集地的民政部门发放,并在发放后的1个月内将《优待安置证》的存根和证书一并寄往入伍在校大学生的原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原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凭入伍地民政部门发放的《优待安置证》为入伍的在校大学生落实优待安置政策。”
第三,在校大学生入伍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应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发给。2002年9月,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第6条规定:“对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并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义务兵家属优待的规定给优待。”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令 第608号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十条 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第十三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四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五条 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