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向依法管理、加强服务方向转变,而社会上正在逐年增多的“四二一”家庭(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既要抚育自己的孩子,又要赡养双方老人),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条例》对北京市育龄夫妇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前提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兄弟二人或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剩余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只要符合以上任何一条均可。 另外《条例》还规定,符合政策的育龄夫妇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28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