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有其他兼营行为,则根据具体情况另外考虑。
餐馆的餐饮服务属于营改增的餐饮服务范围,属于生活服务大类下的餐饮住宿服务,按照法规属于进项税不可从销项税中抵扣的项目,既然不能抵扣,自然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如果餐馆有其他兼营行为,例如商品销售,分别核算的,商品销售可以开专用发票。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的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销售服务注释(七)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1……
4.餐饮住宿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综上所述,餐饮服务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