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体系是根据生产力还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究竟怎样认识“按劳分配”?在理论学术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可以说它还是一个相当不确定的“模糊概念”。目前比较统一的认识都是把“按劳分配”这种分配方式理解为具体的付酬尺度。我们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现阶段,“按劳分配”不只是一种具体的付酬尺度,而只是社会主义社会分配方式的一种发展趋势。它的最终完全实现是要通过我们无数代人艰辛努力才能完成的。第一,从“按劳分配”的思想来源看,它是19世纪后期马克思对未来社会主义社会产品分配趋势的一种“预见”。马克思是这样来预见未来社会主义社会产品分配趋势的:在《资本论》中,他提出:“设想有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仅仅为了同商品生产进行对比,我们假定,每个生产者在生活资料中得到的份额是由他的劳动时间决定的……劳动时间又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劳动中所占份额的尺度,因而也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产品的个人消费部分中所占份额的尺度”。在《哥达纲领批判》中,他又进一步作了详细论述:“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例如,社会劳动日是由所有的个人劳动小时构成的;每一个生产者的个人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所提供的部分,就是他在社会劳动日里的一分。他从社会方面领得一张证书,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而他凭这张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他所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分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马克思对“按劳分配”表述最完整、对“按劳分配”思想表现最充分的就是这两段话。从这两段话里的“设想”、“假定”、“例如”等词及其说明中我们可以看出,“按劳分配”还只是马克思对未来社会主义社会产品分配趋势的一种“预见”。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研究集中了主要精力,而对未来共产主义社会情形的研究却比较少。所以,他在对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情形进行说明时,是非常谨慎的,总是再三声明,只是作一些“预见”、“设想”。他从不对未来社会的具体细节做过多的描述,不对未来社会作出什么结论。对于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产品分配问题,马克思同样也持这种态度,声明自己只是对未来社会产品分配趋势进行了一些“设想”或“预见”。当然,马克思以社会主义所有制否定资本主义所有制、以按劳分配否定按资分配,这是符合规律的逻辑抽象。所以,马克思对未来社会主义社会产品实行“按劳分配”的“预见”自然包含有一种必然的趋势。随着社会发展条件的成熟,这种“预见”必然在社会主义社会成为普遍现实。第二,从“按劳分配”的内涵看,它反映的是与生产者“领回他给予社会的一切”相适应的高度发展的生产力水平。按照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里的“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的说法,我们应该把生产者“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作为“按劳分配”的内涵。列宁把它概括为“按劳分配”,这是非常恰当的。那么,这个内涵如何理解呢?生产者在什么条件下才能获得这种内涵呢?我们知道,生产者(包括体力生产者和脑力生产者)所创造的产品价值中,一部分是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生产资料和原料等转移过来的价值(C),一部分是生产者自身及其家庭在生产劳动中所耗费的社会必需品的价值(V)。这两部分都是对生产中消耗掉的物力和人力的补偿,生产者在其中并没有给予社会任何东西。那么,他们“给予社会”的是什么呢?这当然要从这两部分价值以外出寻找,那就只能是剩余价值(M)(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我们过去把它叫“利润”)。剩余价值经过市场交换得到实现,并且作了社会必需的各项扣除之后,在生产者之间按照他们在生产劳动中所作的贡献进行分配,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权利和所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意思。也就是说,生产者对剩余价值的索取权和他们的劳动贡献构成正比例关系。“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所表述的含义,就是全部剩余价值归生产者所有,这才是“按劳分配”的真正内涵。生产者获得“按劳分配”的这种内涵,只有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的条件下才有可能。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的条件下,资本所有者和生产者才能合为一体,成为生产劳动过程的唯一主体,以致只需根据劳动贡献便可以进行合理的分配,而根本不必要考虑资本、技术等等其他要素的贡献。显然,“按劳分配”反映的是高度发展的生产力水平。换言之,生产者“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给予社会的一切”的首决条件,是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根据目前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全世界没有哪一个国家、哪一家企业能够实行这种分配方式。在我国,生产力发展的整体水平仍然很低,远没达到“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的条件。因此,“按劳分配”还只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分配方式的一种发展趋势。在社会主义的实践中,我们必须遵循社会主义发展方向大力发展生产力,以“按劳分配”的要求和发展趋势来实行和规范自己的行动。第三,从“按劳分配”的依据看,它依托的是生产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生产方式性质。“按劳分配”的实现,不仅要有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先决条件,而且还必须实现了生产者与生产资料所有权全面结合的社会生产方式性质。马克思总是把生产资料的占有状况与分配方式相联系,认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是参与分配的前提和依据,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为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他在《资本论》和《哥达纲领批判》中设想的“按劳分配”,是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中,按劳动量进行生活资料的分配。只有社会占有一切生产资料,实现了生产者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全面结合,生产者的劳动可以直接转化为社会劳动,“按劳分配”才能实现。生产者直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生产者个人在生产资料的占有上没有差别,这对生产者个人而言,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就失去了作为分配尺度的意义。由这种生产条件分配结果所决定,就只能以“劳动”这一因素来作为分配的尺度了。目前全世界也没有哪一个国家、哪一家企业存在“按劳分配”所依托的这种社会生产方式性质。在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生产资料占有方式。即使是公有制,也还是处在较低发展阶段。所以,全体生产者直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这一生产条件也就不存在,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生产者个人在生产资料的占有上是有差别的。生产资料占有状况的这种差别对个人分配而言,是一种有意义的现存尺度,这就决定了我国的分配方式还必须考虑其他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原则。我们的这种“按劳分配”显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它的内涵和依据与完整意义上的“按劳分配”相比不可同日而语。因为现实中生产者劳动后所得到的并不是“作了社会扣除后”的全部劳动成果,而是工资,是劳动力的价值,是必要劳动。它体现的是生活资料与劳动力的交换关系,这与马克思设想的“按劳分配”是有差别的。我们还没法实现生产者“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的分配方式,因此,对“实现了生产者与生产资料所有权全面结合”的生产方式性质而言,“按劳分配”只是我们努力奋斗的目标,是我们社会主义社会分配方式的一种发展趋势,是要通过我们多代人的艰辛努力才能最终完全实现的。综上所述,目前阶段我们无论是在“按劳分配”反映的内涵方面,还是在它依托的社会生产方式性质方面,都还达不到它的实现条件。因此,“按劳分配”现在不只是一种具体的付酬尺度,而只是社会主义社会分配方式的一种发展趋势。坚持这种认识,在理论信仰上,它就如同“共产主义”目前不能实现但代表未来社会的发展趋势、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一样,可以继续作为科学社会主义的一大理想和信念,成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纲领,成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要理论支柱;在实践上,它就可以与现有生产资料占有方式相适应,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它就可以与市场机制相兼容,借助市场机制逐步来实现。如果我们硬要把它理解为一种具体的付酬尺度,在每一具体场合,都要按劳动量付酬,那它就会很难具体操作,反而会显露出过时与落伍的迹象,渐渐为人束之高阁,为人所淡忘。【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