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治理背景下,区域政府出了经济外,还有哪些合作内容

2020-04-26 时事 80阅读
区域间政府合作是指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相邻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区域内的政府彼此之间加强合作与建立机制以促进经济交流的便利性和整体解决社会问题的合作模式。
詹姆士·H. 米特而曼(Mittelman)曾经对当代的“新区域主义”进行过类型学分析,提出了“宏观区域主义、次区域主义和微观区域主义”的类型界分。比照这种分类方法,依据区域范围的大小把当代世界的区域政府间合作归结为三大类型:[1]
一是超国家的( sup ra2national)宏观区域间政府合作。所谓宏观区域,是指超脱于民族国家而又小于世界的各个大洲结成的地域联合体,像通常所说的“欧盟”、“非洲统一组织”、“亚太经合组织”、“南方共同体市场”、“北美自由贸易区”,等等。这种类型的区域间政府合作,主要是出于政治和经济目的,其最大特点是广泛动员了洲际区域内大部分民族国家,参与宏观区域公共事务的协商治理。在全球化的“广度”和“深度”向纵深发展、洲际区域竞争日益加剧的背景下,超国家的宏观区域间政府合作,是各大洲民族国家特别是那些“弱势”国家结成集体行动,抵御全球化的负面效应和降低竞争风险的重要组织保障。
二是毗邻国家间( transnational)的次区域政府合作。次区域,是指跨越若干国家或边境的“经济增长三角”或“次区域经济合作”。在亚洲,近年来主要有东亚地区凸现的“澜沧江—湄公河地区”次区域经济合作、“新—柔—廖”次区域经济合作、“图门江流域”次区域经济合作,以及印、巴、孟等国倡导的南亚次区域经济合作,等等。相比于亚洲,欧洲国家的次区域合作历史较为悠久,积累了不少经验,其中最为知名的是“斯堪的纳维亚区域合作”和“莱茵河上游的区域合作”。前者由斯堪的纳维亚次区域,即北欧五国的丹麦、挪威、瑞典、芬兰、冰岛组成,萌芽于1920—1945年间,正式创始于二战结束后的1953年,其标志是成立了“北欧理事会”( the North2ern Council)这一政府间合作组织。后者由莱茵河上游的跨境三国即瑞士、法国和德国组成,其合作开创的“莱茵河上游创新工程”(Upper Rhine Program of Innovation)模式,已经成为化解区域诉求与民族利益间冲突的有效方式与手段。
三是国家内部的( sub—national)微观区域间政府合作。微观区域,是一个国家内部依据不同的标准对区域的细分,比如自然(地理)区域、经济区域、社会区域、行政区域,等等。基于自然区域间的政府合作,主要有流域内政府间合作和政府间关系协调,如中国的黄河、长江和珠江流域治理中的政府合作,美国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 TVA)治下的多元政府间关系等。从经济区域和社会区域角度看,区域一体化下的政府间合作主要是一些跨省(市)的区域经济合作组织,比如中国近年来兴起的“泛珠三角”区域政府合作、“大长三角”区域政府合作、环渤海湾区域政府合作,等等。另外,一些基于跨行政区域的基础设施共建、环保治理、合作供水等,也是国内区域合作的一个新趋势。比如,我国的南水北调工程,粤港、粤澳政府间跨行政区域的合作供水,港、珠、澳大桥建设,等等。
声明:你问我答网所有作品(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fangmu666102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