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父母双方属于事实婚姻,且该房产属于双方共有房产,首先要对涉案房产进行析产,分离出属于父亲的一半,剩余百分之五十,进入法定继承程序。
如果父母双方属于非法同居关系,且该房产属于双方同居期间所取得的房产,也要对涉案房产进行析产,对于非法同居期间的财产一般按照平均分割的原则,属于母亲的百分之50进入法定继承程序。
如果涉案房产属于母亲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那么直接进入法定继承程序。
如果父母双方的同居关系建立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且符合实质婚姻构成要件,属于事实婚姻,对于事实婚姻,利害关系人需要搜集相关有效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的事实婚姻。
如果父母双方并非上述描述的事实婚姻关系,那么双方没有办理婚姻登记,不具备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母亲”去世,父亲一方依法不享有继承权,所以,不必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
此种情形下,仅需要依据继承法10条的规定,将“母亲”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权人,全部召集在一起,就遗产的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持相关的被继承人财产凭证、各自的身份证、证明彼此关系的证据、再无其他法定第一顺序继承权人的证据,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即可。
如果各方无法就继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只能诉讼解决。
2、未按照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A、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符合实质婚姻构成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B、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后符合实质婚姻构成要件的,应当告知其在立案之前补办结婚手续,未予补办的,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3、未按照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结婚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主张其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4、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A、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B、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5条、6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0条、11条、12条、13条、14条、15条、16条、17条、3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