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伤残等级10级,是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提出辞职时劳动合同法规赋予的权利,所以员工提出辞职是有理有据的;
2、还未进行工伤医疗费用报销和一次性伤残待遇的,其社保是不能停缴的,如果停缴就不能再享受相应待遇,故应该向员工讲明白,待待遇审批下来再辞职;
3、如果员工不同意第二条建议,那就明确告知员工因为辞职导致的相关待遇不能享受的由员工本人承担损失,并签订书面协议;或喊员工直接回家休息,等待遇审批下来了,再来办理手续。
4、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必须由单位在劳动关系终止时支付的,医疗补助金是社保支付,员工离职后按当地政策申报,这两笔是员工应得的待遇。
扩展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在各地区暂无规定的情形下,可参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中对一次性赔偿所作出的规定。
七至十级
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条件之一: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②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③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④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还应当参照当地的相关规定)。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含5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5年的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