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半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41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就是说,在直接选举中,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则可以当选。进一步说,法律规定的原意是:代表候选人获得选区全体选民的四分之一以上的选票,即可以当选。法律尚未硬性规定参选率要达到95%以上,才算合法。这种任意提高参选率的做法既与法律规定相悖,又人为地制造麻烦,应当坚决予以废除。否则,必然导致“把把票”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