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与社会法具有重要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法与社会法最本质区别在于经济法的经济性和社会法的社会性。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经济法调整的范围是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经济性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的特征,包括调整对象的经济性、法益目标的经济性、运行机制的经济性、效果评价的经济。社会法的社会政策目标与社会法的社会效益指标决定了社会法具有鲜明的社会性。
(二)经济法与社会法的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其调整对象是经济性的社会关系,这表明经济法在经济生活中发挥作用,针对的是全局性和社会共同性的经济关系。同时,并非所有全局性和社会共同性的经济关系都由国家干预,国家仅在需要时对这些关系进行干预。而社会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则是显著社会意义事项,其涉及的领域相当广泛,并不局限于经济领域,例如教育权利保障关系就涉及文教领域等非经济领域,即社会性的社会关系。
(三)经济法与社会法的目标不同。由于经济法与社会法的调整对象及根本属性的不同,导致其目标的存在属性也不同,经济法起源于市场失灵以及原有法律解决能力的欠缺,其目标在于通过国家的适当干预而解决市场失灵以及政府失灵问题,促进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社会法的目标主要在于救助弱者、反对歧视。经济法侧重于在经济领域实现社会公平、社会正义,社会法侧重于在社会领域实现社会公平、社会正义。
(四)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公平观不同。经济法倡导积极公平观,而社会法主张消极公平观。
经济法认为只有经济发展了,增量利益增加了,弱势群体才会得到更多的利益。而社会法的公平观主要关注的是对已形成的弱势群体的保护和扶助,因为它是一种弱者保护机制,是一种利益分配的平均正义立场。
(五)经济法与社会法的调整方式不尽相同。经济法的调整方式似乎更为复杂和多样化,主要通过指令性调整方式、指导性调整方式和以私法主体身份介入经济关系进行干预等。社
会法则主要通过倾斜待遇、团体契约、强制性最低标准等方式进行调整,例如对贫困人员提供廉租房等等。
经济法与社会法存在以上的区别,这对于我们厘清两法的界限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启发价值,对于立法和司法实践也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另外,科学的全面的认识经济法和社会法的关系,还应关注两者的共同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社会性和现代性。
(一)经济法与社会法都具有社会性。包括以“社会公共利益”位本位,经济法与社会法在各自领域中, 通过不同方式协调各种利益关系, 以达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法律责任的社会性,。随着法律的“社会化”进程, 传统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三者相互融合, 出现了以实现社会安全、社会公平、社会公益和可持续发展为价值目标的社会责任;调节机制的社会性,在人类社会中, 不仅需要以市场调节机制为特征的竞争机制, 更需要以社会调节机制为特征的合作机制,以实现社会生活的健康、稳定和有序。所谓社会调节机制, 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或社团(非政府组织) 以社会公信力为媒介完成的一种社会生活交往模式。
(二)经济法与社会法都具有现代性。经济法与社会法, 同其他传统部门法相比, 具有独特的“现代性”。换言之,,伴随着从物质到精神、从制度到观念的现代化变迁,,整个社会中的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加;法作为一种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和符号系统,必然会对此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反应。在此背景下产生的经济法与社会法, 自然有着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现代性特征。主要包括形成背景的现代性、法域归属上的现代性、制度构成上的现代性。这三方面都源于现代社会的属性特征,体现反应现代社会的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