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主流学术观点及多数课本教材,经济法的性质归属于社会法,即公法与私法的交叉中的第三法域。社会法,即调整社会生活中各种社会主体因参加社会活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不同于传统的公法,即强调以国家公权介入,具有强制性效力调整维护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的法律规范,以及传统的民法,即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处分自由等基础发生的人身关系及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经济法的构成体系来看,经济法亦属于公私交叠的社会法领域。经济法的体系,由市场主体规制法,市场秩序规制法,宏观调控法以及经济监管法组成。简单明了举个例子,在市场主体规制法中,假如楼主设立一间公司或者企业,此是基于楼主作为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或说处分原则而实施设立公司的行为,经济法承认并对此行为赋予认可的法律效力,除此外,楼主还需依照公司法的具体规定,比如公司法律形态的选定、出资额、股东等等都必须符合经济法的规定,此又体现了公法的性质,即国家干预经济,要求经济法主体按照具体要求实施一定法律行为才可产生相应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