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刚刚成立的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三文鱼分会,发布了国内第一个《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这份标准最引人注目的地方,就是把三文鱼当作“鲑科鱼类的统称”,按照这个标准,前段时间备受争议的“淡水三文鱼”虹鳟鱼就名正言顺地成了三文鱼。历经5月份的“三文鱼之争”后,有关虹鳟是否可以被认为是三文鱼中的一种,以及是否可以生食,再度成为舆论焦点。
其实,在这个争论过程中,主要涉及两大核心问题,首先是这个团体标准制定是否合规,其中涉及三文鱼的名称界定问题,及其参考的团体标准要求所列的各项条件是否妥当;其次因为三文鱼生食所涉及的食品安全问题。
所谓“三文鱼标准”违背了相关程序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团体标准。根据2015年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文件精神,其改革措施中指出,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由6类整合精简为4类,分别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行业标准、推荐性地消茄方标准;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分为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侧重于保基本,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侧重于提高竞争力。同时建立完善与新型标准体系配套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其中明确指出培育发展团体标准。
在标准制定主体上,国家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
在标准管理上,对团体标准不设行政许可,由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自主制定发布,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团体标准发展指导意见和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对团体标准进行必要的规范、引导和监督。
根据该文件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制订了《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团体标准的合法地位。其中第二条指出:为释放市场活力,营造团体标准宽松发展空间,第(九)小条:建立基本信息公开制度。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立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各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自身需要组织建立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并与全帆桥简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相衔接。
社会团体可在平台上公开本团体基本信息及标准制定程序等文件,接受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和评议。三十日内没有收到异议或经协商无异议的,社会团体可在平台上公布其标准的名称、编号、范围、专利信息、主要技术内容等信息。
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可由争议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评估后,再确定是否可在平台上公开标准相关信息。社会团体应当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对所公开的基本信息真实性负责。
从这些政府文件我们可以看出,此次“三文鱼”团体标准的推出,乍一看,似乎遵循了相关程序。但细细比对,有诸多不合规之处。
有媒体就调查发现,该团体标准的推出已有诸多程序违规,包括几点:一,从8月6日20时许公示,到8月9日下架,《生食三文鱼》的团体标准实际公示时间仅为3天,远低于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30天。而2015年11月13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发布的《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15天公示期同样不符合相关规定。
二,2015年的《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第三章《团体标准的制修订》提态裤到,“标准起草单位负责标准制修订的起草工作。标准起草单位至少包括五个企业、两个科研院所。”但这次起草单位根本不涉及科研院所。
这些操作流程不符合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在2015年公布的团体标准管理办法文件,更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来源:新京报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