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其他税费的计税依据是含税还是不含税销售额

2020-04-22 财经 69阅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明确规定,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二、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四、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五、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六、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上述的43号文明确了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算时以不含税收入为计算基础。那么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呢?是否可以以不含税收入计算?
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一样,是按照不含税收入计算的,这一点从营改增之前缴纳增值税的企业的计算就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是按照账面的收入,也就是不含税收入,减去相应的成本费用得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预缴,在年末再做汇算清缴。
合同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是以合同上记载的金额为计算依据,没有明确含税或者不含税,企业在计算合同印花税时就会有疑惑,如果计算错误就会有纳税风险。
各地对此的规定也不同,部分地区规定如下:
凡是签订的订货合同,分别填写价款、税款的,仅就价款数额计税贴花。-天津税三[1994]15号
对购销合同的贴花,均以合同记载的销售额(购入额)不包括记载的增值税额的金额计税贴花。-沪税地[1993]103号
实行新税制后,有的购销合同含有增值税。对此类合同,凡是能够将价款、税金划分清楚的,按扣除增值税后的余额贴花;划分不清的,按全部合同金额贴花。-辽地税行[1997]321号
“营改增”纳税人采用核定方式征收印花税的,其印花税征收的计税依据根据纳税人不同性质应税凭证对应的含税收入分别核定,核定比例仍然按照市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芜地税〔2009〕108号)确定。—芜地税函〔2012〕313号
企业应该了解本地的印花税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据规定计算纳税,才可以减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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