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级教师评选条件:
第四条 政治条件
1、依法执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成绩显著。
2、爱岗敬业,树立献身人民教育事业的职业理想。具有强烈的职业光荣感、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志存高远,乐于奉献。
3、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有关规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自觉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模范遵守家庭道德、公民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尊重同志,团结协作,学为人师,行为世范,以自己良好的思想和道德风范去影响和培养学生,在学生和教师中具有人格魅力,在当地具有较高的声望和良好的社会影响。
4、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理念,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满腔热情地关爱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和个性发展,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在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成绩显著,曾获省级以上优秀教师(师德先进个人、优秀教育工作者或优秀班主任)或近五年来获得市(地)级以上优秀教师荣誉称号两次以上。近五年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其中至少有两次为优秀。
第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1、小学(幼儿园)教师应具有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中学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教师进修学校、师范学校、单独设置的中小学教育研究机构和其它教学机构的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后取得的合格学历,所学专业应与本人任教学科相同或相近。
2、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学高级教师、高级讲师、副研究员)五年以上。
3、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六条 业务条件
1、能够高质量地履行现岗位职责,教学工作量饱满,在长期的教学实践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教学风格,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特别是在培养优秀生,转化学习困难生等方面成绩突出。教育教学水平与业绩在地区同级同类学校名列前茅,得到广大师生公认,在本地区教育界有一定声望。
2、刻苦钻研,严谨笃学,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水平高,在本学科领域形成特色,并处于领先地位。能用先进的教育理念为指导,系统总结自己的教学经验,并在市(地)级以上专业会议上交流,得到同行的认可。教学经验具有推广价值,能有效地指导本单位及本地区同行,形成骨干教师群体。做过市(地)级以上公开课(观摩课、示范课、辅导课等)三次以上,是市(地)级以上骨干教师或教学能手。对于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申报者,必须是省级以上骨干教师或省级教学能手。
3、树立终身学习理念,自觉更新教育教学观念,具有较高的职业素养和较强的创新精神。及时把握现代教育理论及知识更新趋势和学科发展前沿动态,始终站在教育教学改革的前沿,以先进的教育理念为指导,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要求,积极参加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并发挥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其教改成果得到市(地)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并具有推广价值。能有效组织和指导校本教研,是校本研修、校本培训活动的骨干力量,具备开发校本课程的能力。
4、具有指导中学高级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和教育研究工作的能力,积极承担指导青年教师的任务,有明确的培养对象和培养目标,有具体的培养计划和措施。在培养提高青年教师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至少有两名青年教师经其培养后进步明显,并获得同行公认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可。能开展教育教学专题讲座,以自己先进的教育思想和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影响、指导周围的同事,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做出了贡献。
5、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具有很强的科研意识和教育科学研究能力。曾主持地市级或参与省级以上课题研究,取得既有创新性又有实效性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并善于把教育教学研究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行为。结合教育教学实际,写出具有一定研究深度、对本学科教学有实际指导意义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等,并得到有关专家的鉴定和认可。
6、能熟练掌握现代化信息技术教学手段,并能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和研究工作之中。
7、中小学教师进修、研究机构中的教研员申报特级教师除具备上述1至6项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担任教研员前,曾在中小学校任教6年以上,是所教学科的骨干教师。
(2)任教研员后,坚持参加中小学教学、教研活动,引领、示范作用突出,或经常上示范课、公开课,经常开展和指导本学科的校本教研活动,本人负责的学科教研活动具有鲜明特色,在该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3)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教育教学改革思路清晰,特别是在中小学课程改革实践中,能针对教师在课改实践中的困难与问题开展教研活动,本学科教育教学工作在其引领下取得显著成绩。
(4)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8、中小学校级领导申报特级教师除具备上述1至6项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担任领导职务之前有丰富的任教经历,是所教学科的优秀教师,并被所在市(地)同行公认。
(2)担任领导职务后,熟悉并深入研究教育教学业务,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听课、评课,指导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具有较强的课程领导能力。
(3)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办学思想端正,重视全体学生的全面发展;具有履行校长岗位职责所必需的政策法规观念和教育科学理论基础,掌握教育管理和学校管理的基本规律和方法;坚持德育首位,管理措施得力;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大力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教学质量稳步提高;充分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学,重视教师队伍建设,领导班子团结、务实,群众反映好。
(4)在学校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在本市(地)校级领导干部中出类拔萃,有很高的威信和声望。在本地区起示范作用,本人任职期间被评为市(地)级以上骨干校长或优秀教育工作者,所在学校的教师专业化成长、教育教学等工作取得明显进步,学校多次被评为市(地)级以上先进单位。
第七条 在同等条件下,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优先。
1、国家级、省级劳动模范或国家级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及其相当荣誉获得者。
2、在师德方面做出优异成绩,先进事迹特别突出,入选省级以上师德报告团及其相当荣誉获得者。
3、坚持在农村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0年以上的教师,或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一年以上并表现突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