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级教师没有省级和国家级之分,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
1、特别优秀的教师,可以定为特级教师;
2、各地和学校有符合评选条件的教师就评选;
3、评选特级教师应坚持从严掌握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认真、慎重地进行评选;
4、“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
享受津贴
特级教师享受特级教师津贴,每人每月300元(具体数额各地市不同),退休后继续享受,数额不减。中小学民办学校的教师评选为特级教师的,享受同样津贴。所需经费由教育事业费列支。
扩展资料:
特级教师评选程序
(一)在学校组织教师酝酿提名的基础上,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可在适当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全面考核,确定推荐人选,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地(市)、县的推荐人选审核后,送交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特级教师、对中小学教育有研究的专家、校长组成的评审组织评审。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特级教师评审组织的意见确定正式人选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特级教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