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辽宁省方面的:
辽宁省从年起在普通高考报名时对单人户口考生(含和非直系亲属户口在一起的考生)增加户籍、学籍年度要求。
1、单人户口考生(含和非直系亲属户口在一起的考生)参加辽宁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年要求在辽宁省的户籍截止到报名开始之日为一年以上、高中学籍为三年;年要求在辽宁省的户籍截止到报名开始之日为二年以上、高中学籍为三年;年开始要求在辽宁省的户籍截止到报名开始之日为三年以上、高中学籍为三年。
2、往届毕业生辽宁省户籍若在三年以内,还须具备辽宁省中学毕业证书。
3、现役军人子女以及特殊情况的考生,在辽宁省参加普通高考报名,户籍、学籍未达到规定时限要求的,须经招考办审核后报省招考办审批。
二、大连方面的:
关于印发《大连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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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教育局,区教育卫生局,局属各高中:
现将《大连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二OO五年六月二十日
主题词:普通高中 学籍管理办法 通知
大连教育局办公室 年6月28日印发
大连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根据《辽宁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高中(含高中、完全中学、综合高中、民办高中,下同)学籍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区县和大连经济技术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属普通高中以及校址在本行政辖区域内的综合高中、民办高中的学籍管理;教育局对局直属普通高中进行学籍管理,并对全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实施宏观管理。
第三条 普通高中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升级、留级、奖励、处分、毕业、肄业和非本户口的学生到本就读等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章 入学
第四条 普通高中学生入学必须参加全初中毕业生统一升学考试,按照升学志愿和考试成绩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必须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持相关证明,到录取学校办理延期入学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既不报到入学又不办理延期入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由学校注销入学资格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开学后一个月,学校对入学的新生进行复查。对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建立学籍;对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不予注册。
对已经取得学籍的学生,其它学校不得再予注册建立学籍。
第六条 学校要为新生编制《班级学生名册》,填写《大连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籍卡验印工作,一般于当年10月底以前完成。
第七条 学校要严格控制班额。班额一般不应超过56人。特殊情况需增大班额,必须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不得接收已毕业或结业的学生插班复读。
第三章 转学
第八条 转出:户口迁出本或迁至本其他区县(内四区之间除外)、因父母工作调动等特殊原因需在本外就读的普通高中学生,可办理转出学籍手续。
办理程序为:持户口迁移材料或父母工作调动证明等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持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转入:凡户口经由外省迁入本或在本范围内迁至其他区县(内四区之间除外)、不在本就读但户口在本或按照有关文件精神享受本民待遇的已经获得了普通高中学籍的学生,均可转入本普通高中就读。
办理程序为:持转学证(由区、、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签字盖章)、户籍证、中考档案(须有区、、县以上招生部门及普通高中的录取证明)高中学生档案(学籍卡、学生登记表、会考成绩证明)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学手续,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到相应学校。
外省的省级重点高中学生转学,申请入本省级重点(示范性)高中的,原则上安排到相应的重点(示范性)高中学习,因特殊情况不能安排的,可根据学生户口所在地就近安排到一般高中。
学生因父母工作调动等特殊原因由本普通高中转往外省就读又转回本就读时须转入原转出学校。
学校不得无故拒收正常转入的学生,也不得接受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
第十条 不同类型的普通高中之间不允许转学。一般高中的学生不得转入重点高中,综合高中和民办高中的学生不得转入公办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
第十一条 内四区各学校之间、区县内各学校之间原则上不允许转学。因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必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民办高中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学的,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出和接收双方学校同意,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可在民办高中范围内转学。
第十二条 从国外转回来的中国籍学生,由教育局对其在国外的高中入学手续、在国外学习期间的成绩和转入手续进行审定后,安排到相应学校就读。
外籍学生转入普通高中就读,按相关规定安排就读。
第十三条 除转回外省户籍所在地外,毕业年级的学生和正在接受处分期间的学生不予转学。
第四章 非本户口学生的就读
第十四条 户口不在本,父母在本工作或投资已经在户口所在地取得了普通高中学籍的学生,可在本普通高中就读。
办理程序为:持父母在本工作或投资的证明、暂住证明、户籍证明、学籍所在的原普通高中出具的学籍证明,到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手续,经审批同意后,所就读学校对其进行正常管理。
第十五条 本取得内四区普通高中学籍的学生不得到其他区县学校就读,取得其他区县普通高中学籍的不得到本区县内其他学校和其他区县学校就读。因特殊原因确需易校就读的,须持父母工作调动等相关证明,经所在学校审核同意,填写《大连普通高中学生易校就读审批表》(一式二份),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易校就读的学生学籍由原校保留,就读期满后由就读学校提供有关学习成绩档案,回原校继续学习。
第五章 休学 复学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需要休学的,须持区县级以上(城级)病情诊断证明(诊断书证明的休息时间须达到三个月以上),同时要提交的病志、检验单、就诊及住院费收据、保险理赔单据等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须经班主任、教导主任签字盖章),学校同意后发给休学证明,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毕业年级的学生第二学期不办理休学手续,因特殊情况需办理休学的,必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一年后因病未愈仍需继续休学的,要续办休学手续。学生连续休学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学生休学前参加会考的成绩仍然有效,不重复参加会考。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提前复学的,须持区县级以上(城级)病愈证明、学生复学申请书(须经班主任、教导主任签字盖章)和学校开具复学证明,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复学手续。休学时间达到半年以上的,可以降级按排学习。
第六章 退学
第十九条 高中学生要求退学,由学生及其父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退学并注销学籍。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予以除名,同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其父母,不发给任何证书:
1、经学校与父母多次帮助无效,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六周或累计旷课八周以上的;
2、休学期满逾期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未复学,经学校与其父母仍未复学或未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
3、在非学籍所在学校就读超过一学年,未续办手续的;
4、由父母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出国学习的。
第七章 升级 留级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中学生学完规定课程,各学科学年成绩、思想品德等达到学校升级规定的,按期升级。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中学生原则上不予留级。如因特殊原因需留级,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留级,但要严格控制留级人数。高中毕业年级、重点高中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八章 奖励 处分
第二十三条 高中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表现突出,应给予奖励。奖励分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和单项奖。
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表现突出,可逐级评选为校、区、或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发给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证书。
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习、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可给予单项奖,并发给相应的证书。
受校级以上奖励均应记入学生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二十四条 对严重违犯学校规章制度及社会公德行为的学生,应了解情况,原因,以教育为主,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对少数屡教不改的,学校可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对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要经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批准。在校生被依法劳教、少管、判刑,或有违法行为屡教不改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开除学籍。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除需由校务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外,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注销学籍。所有处分在通告之前都必须告知家长和学生。
第二十五条 对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要热情帮助教育,不得歧视。经过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并在行动上确有改正的,应撤销处分。撤销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一般应在三个月后。撤销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一般应在半年后。
撤销处分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提出意见,按原处分批准的权限,履行撤销手续及备案手续。学生受处分原因和撤销处分时间,应记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第九章 毕业 肄业
第二十六条 普通高中在籍学生修习期满,思想品德合格,各科成绩达到省合格毕业的要求,发给《辽宁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修习期未满经申请退学离校或成绩未达到合格毕业要求的可发给肄业证书。《辽宁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级教育行政部门编、验印,学校填写、颁发。毕业证书丢失,一律不予补发。
第二十七条 每年九月底前,学校要将上一学年度所有毕业、肄业的学生姓名登记造册,并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章 学籍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普通高中必须按教育局基础教育一处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学生的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含纸质和电子学籍档案,一律实行大连普通高中学校统一表式。
第二十九条 普通高中的学籍管理工作由学校教导处负责。学校要设立档案室,健全规章制度,指派专人保管学生学籍资料。学校领导和管理人员要自觉遵守规定,认真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所有的普通高中(含高中、完全中学、综合高中和民办高中),于年9月1日起实行。
本《办法》由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