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会的财政控制权是指财政权(钱 重要的条款,被称为“默示权力”。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袋权)。
美国国会的财政控制权要强于英国和法国的议会。
财政权规定一切必要的和适当的法律。财政权是国会制约和监督政府的重要手段。除行政机关的职 的判例,国会有权行使从“授予权力”引申出来的其他权来自于国会的授权外,行政机关要从事各种活动必须得力,并进行相关的立法活动。 到国会拨付的经费,否则任何行政活动都是不可能的。
美国国会可以通过立法活动对政府部门的行为进行控制,美国国会拥有的财政权高于欧洲国家的议会。大多数制度与监督。依据法治原则,行政机关的职权必须由法律做出欧洲国家的议会对政府(或内阁)提出的预算案,在通过之前指出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的活动是一种执行法律的行为。
美国国会的监督功能的表现形式:
美国国会是当今世界上权力最大的代议制机构。根据美国宪法,国会对政府具有完全的制衡能力,这种制衡能力具体表现为:任命权、弹劾权、财政权和调查权。
1、任命权
根据美国宪法规定,总统提名联邦高级官员必须经参议院批准后才能任命,一般需要国会批准的包括内阁部长、副部长、大使、联邦法院法官等。
一般的批准程序是:总统将提名送交委员会,该委员会将审查被提名者的各项资格和报告,同意后再将报告呈交国会批准。如果遭到拒绝,总统则将重新提起一名替代者。人事批准权是国会制约行政当局的重要手段,但是,就对政府活动的监督而言,其作用是比较间接的。一般讲参议院对内阁部长的提名大都予以批准,在美国历史上,大约有20%总统提名的大法官人选被参议院拒绝。
2、弹劾权
弹劾权是指国会对失职的政府官员的指控与免职处罚。根据美国宪法,国会有权对犯有叛国罪、贿赂或其他重罪和轻罪的总统、副总统和合众国的所有文职官员进行弹劾。它是美国国会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对国家公职人员的一种特别的刑事诉讼程序。虽然弹劾权主要是针对政府官员,但是事实上也包括美国联邦法官和州级法官。弹劾程序的启动和实施均须受到种种限制,为了避免弹劾程序被无限制地拖延,造成政府工作的搁浅,国会实际上很少使用弹劾权。
3、财政权
根据美国宪法,美国国会拥有财政控制权,财政权是国会制约和监督政府的有效手段。国会授权行政机关活动的职权,同时行政机关要从事的各种活动必须得到国会拨付的经费的支持,否则正常的行政活动是不可能进行的。美国国会对总统提出的拨款案可以任意修改,不仅有权增加或减少政府请求的预算,而且有权取消政府请求的预算项目。在一个财政年度结束之后,国会还会通过审计总署对政府各机构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查,对其经费的使用情况做出审查。
4、调查权
美国宪法没有对调查权作以明文规定,国会的调查权是从国会立法权中派生出的一种监督权。国会调查权的基本作用是:监督政府活动过程,收集立法信息,让人民了解政府运作的基本情况。国会调查的重要内容是调查政府官员的行为表现,主要是涉及官员有无贪污受贿的违法行为,调查权是国会监督政府的一种最直观的方式。国会的调查权在防止总统的权力膨胀,维护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政治原则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